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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 的决定》 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项删除。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申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将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删除。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从事演出的团(队),应当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从事演出活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外国演出团(队)和人员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删除。
  七、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聘用无证演出团(队)进行营业性演出;”
  八、将第十八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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