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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六)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国家有关政策,主动参与、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促进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外资嫁接、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盘活存量资产,增加增量投入。
  (十七)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政府在研究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项目时,要主动征求金融部门的意见,投融资项目研究论证会议要请金融机构参加。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项目融资推介活动,将有效益、有市场、科技含量高的一些好项目向金融机构、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推介,为投融资双方的合作和发展创造机会。
  (十八)继续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继续支持担保机构建设,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逐步补充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加强市、县级担保机构建设,进一步扩大担保机构覆盖面。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民营互助担保业务,最终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
  (十九)做好金融、保险机构引进工作。以长春、吉林、延边地区为重点,继续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驻我国的分支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省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争取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到我省开展保险业务,促进我省保险市场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的调整。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向居民个人提供健康保险、团体保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
  (二十)积极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对具备增发和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争取实施增发配股。抓好效益较差、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的上市公司重组,增强再融资功能。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上市公司现状,借鉴外省经验,研究制定推动上市公司重组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适应企业债券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相应的措施,引导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充分利用债券市场扩大融资。
  (二十二)探索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搞好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操作方案,争取国家批准我省进行组建综合性农村保险公司试点。
  (二十三)支持并推动中外资保险公司为我省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提供一揽子服务,降低企业年金制度运营的社会成本,稳定社会,确保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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