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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研究打包处理不良贷款的措施。地方政府要与国有商业银行共同争取国家支持,将国有商业银行部分不良贷款捆绑打折出售,积极处置打包资产,帮助金融机构尽快化解不良贷款。
  (五)农村信用社要充分用好国家的改革试点政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自主经营活动。
  (六)城市商业银行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改革重组解决自身资本充足率低、信贷管理差的问题。地方政府可采取用市政企业或以市政企业为主体贷款购买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等方式,置换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七)城市信用社在保持已改制信用社稳定经营的同时,加大对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力度,对延边、通化、四平等地城市信用社采取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统一法人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要帮助信用社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改善资产质量,提高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组建统一法人社的条件。对其他信用社采取更名改制或商业银行收购等措施进行妥善处置。对个别高风险的城市信用社,在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一致,落实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予以撤销。
  (八)积极帮助金融机构解决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置过程中税费过重的问题。对金融机构收回、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项目,地方政府要在权限范围内,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必须收取的执行最低标准。对金融机构收回抵债房产、土地需要缴纳的契税,将税率由5%下调到3%。对金融机构处置收回的抵债房产、土地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按变现增值额计算缴纳。对金融机构收回、处置抵债房产需要缴纳的交易手续费、测绘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以国有土地抵债的,允许金融机构在抵债资产处置后一次办理过户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各种乱收费,金融机构可以拒付,同时向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举报。法院在受理金融案件时,根据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和执行费。
  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投融资功能,进一步加大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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