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
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制定的《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指导意见
(省金融办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重大战略决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施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中,解决金融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尽快摆脱困境,加快发展,增强对吉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支持功能和力度,对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此,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积极化解不良贷款,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
(一)根据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纲要,结合我省金融业现状,积极化解不良贷款。通过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地方政府给予支持,特别是各金融机构自身积极采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盘活由于不良贷款占压的信贷资金,不良贷款率明显降低。
(二)对因政策性、体制性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事实上已经损失的政策性、体制性不良贷款,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政策性、体制性因素形成的行业性不良贷款,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继续争取各自总行的支持,增加核呆资金,逐步进行核销。地方政府与相关金融机构继续向国家反映我省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剥离、债转股等政策。对于已经剥离的不良贷款和享受债转股政策的,地方政府要加以关注和引导,督促债务人配合资产管理公司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规范债转股新公司运作。同时,要研究动用部分地方财力或运用国有资产进行置换等措施,努力帮助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贷款。
(三)对经营性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拓宽处置渠道,运用还本减免利息、资产置换、兼并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各种灵活措施进行处置。对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落实还本付息计划后继续给予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