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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原则,分离后的学校、医疗机构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其土地使用权仍继续以划拨方式提供使用,若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有企业和学校、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已移交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补办。
  (五)分离前以学校办企业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享受校办企业优惠待遇的企业的归属,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六)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移交学校、医疗机构的土地、房屋和相关设施。
  七、经费承担
  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凡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疗机构一次性移交所在地政府,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后,在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其他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的有关费用,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步过渡的办法解决,即:在三年过渡期内,所需经费由企业按移交前开支费用总额的60%上缴当地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对同级同类学校和医疗机构的补助标准补助40%,个别特殊困难企业承担的比例也可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省属企业需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具体数额由接收地政府的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算,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拨付当地政府;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县属企业由县财政承担。过渡期结束后,有关费用全额列入县(市)区政府财政的教育和卫生支出预算,并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接收中小学校较多的县(市)区,过渡期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在经费上确有困难的,上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在移交前,企业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企业上缴的城建税(烟草企业除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20%的比例返还企业。
  八、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企业办学校、医院移交地方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后,实行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原单位对在职职工的工资标准按地方事业单位的工作制度进行套改。养老保险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如果移交地建立和开展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套改后将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移交地有关政策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如果移交地没有建立和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原经办机构进行封存,待开展后再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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