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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人员接收及管理
  (一)学校人员接收。学校的教职员工以2001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数和2003年12月31日以前调入学校的教师为基础进行接收。整体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专任教师,以移交时在校生数为基础,按省编委、省教育厅规定的普通中小学师生比或班师比确定接收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编办审核批准定编,再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经考核后接收聘用。非教学人员按编制规定比例,经考核后划转。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超编的教职工、不愿划转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
  退休教师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办理。
  (二)医疗机构人员接收。实行整体移交的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以2001年12月31日末在职人数和2003年12月31日前由政府人事部门分配到企业医疗机构的医科类大中专毕业生为基础进行接收。接收应坚持编制标准,移交医疗机构的编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规模,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定编标准核定。对总人数超编的医疗机构,其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按同级同类医院编制规定比例移交,超编部分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解决。移交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
  六、资产处置
  (一)整体移交地方政府的学校和医疗机构,以移交前一年末的资产数整体移交当地政府。
  (二)学校、医疗机构现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等有形、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一次性整体移交后,由学校、医疗机构继续使用。移交的资产必须保证学校和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
  (三)为简化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按核定的帐面数额进行移交,可不再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但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认可。部分资产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移交,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帐。移交后的资产要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清晰,便于管理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难以界定产权的,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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