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标准,符合《昆明市区域卫生规划》,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企业自办的医院属分离对象。至2003年底,全市已完成分离工作医院23所,还需完成分离工作的医院15所。其中,盘龙区3所、五华区1所、西山区5所、官渡区4所、安宁市2所。
三、工作目标和步骤
2004年9月30日前,昆明市范围内基本完成分离工作。其中关闭、破产企业和行业整合企业的分离工作,在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在2004年5月30日前,结合实际,制定或重新调整工作进度计划,进行宣传动员,并报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符合移交条件,但尚未移交的学校和医疗机构,必须在2004年5月30日前完成清产核资、登记造册以及有关资产移交手续的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与企业协商拟订移交协议,分别报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审定后签订执行。
四、分离方式
(一)企业所办学校原则上整体移交县(市)区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统一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办学校分离后,县(市)区政府认为不必要独立办学的,也可与当地学校合并或进行布局调整,学生和教职员工由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也可通过改革办学体制转为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对这类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
(二)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可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成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走向市场,成为非政府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适当放宽其市场准入条件;也可与其他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鼓励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医或组建医疗集团,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且技术力量和设备陈旧的医院,可停办或改建成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或门诊部。
(四)企业不愿移交的学校、医疗机构,可以不移交,但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地方教育和卫生体制统一管理,全额返还教育费附加和部分城建税。
(五)少数偏远地区工矿企业暂不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全额返还教育费附加和部分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