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昆明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4〕40号),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以下简称分离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我市行政辖区内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并纳入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管理体系。
统筹规划原则。学校、医疗机构的移交或进行体制改革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教育、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计划地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将分离工作纳入行业和地区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分类指导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离方式,做好分类指导工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平等协商原则。对分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平稳过渡原则。既要确保学校、医疗机构移交或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持平稳过渡。学校移交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影响学生上课、不降低教学质量。保证医疗机构移交后能够正常运转。
二、分离对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国有企业自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属分离对象。至2003年底,全市已完成分离企业办学校73所,还需完成分离工作的学校72所。其中,盘龙区9所、五华区7所、西山区15所、官渡区19所、安宁市5所、晋宁县11所、呈贡县3所、嵩明县3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