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六)产权转让时的企业会计报表;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草案;
(八)转让后企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内部形成转让书面决议后,将转让申请和转让方案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先报分管副市长批阅后,再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二)资产总额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批阅后,由市长审批;
(三)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企业及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报市长办公会前,应当采取发函、座谈、通报、提请审议或协商等多种方式事先听取和征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申请经批准后,其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等,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的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 本市以前出台的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