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昆政通[200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先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应当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转让申请、转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并按本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转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形成的书面决议;
(二)安置职工的具体方案;
(三)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四)转让方式及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