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止浪费用水,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报送用水统计报表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统计数据不真实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用水单位采用生活用水包水费制,不按表计量收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没有配套节水设计方案而开工建设的(不包含中水设施建设,下同),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