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要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专项资金。
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免费教科书经费、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和省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等,主要对有关县市区、乡镇给予补助,全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鼓励和动员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一对一”助学活动,在大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手拉手”等友爱互助活动。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欢迎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学生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捐赠指定了受益人的,其资金原则上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过于集中,经捐款方同意,可调剂资助。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期资助一次。资助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倾斜。各级财政性助学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类社会助学资金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管理使用。县市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下达杂费和书本费减免控制人数。各学校根据减免控制人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造册报上一级中小学受援助学机构。
第七条 建立湖南省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种形式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供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助学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对利用媒体组织的助学活动减免收费。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九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挪用助学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