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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制订的《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坚持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助学工作在省政府宏观指导下由市州政府统筹,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分级负责,落实到校到人。
  第三条 助学对象主要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城乡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第四条 助学的主要方式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分等级救助。一等助学金:免杂费、书本费并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等助学金:免杂费和书本费;三等助学金:免杂费。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助学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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