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
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
(2004年6月22日 深卫医发[2004]68号)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和储血室的设置,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
一、基本规范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三)一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储血室;二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或输血科;三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
(四)临床用血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市中心血站或宝安血站、龙岗血站)供给。
(五)应严格遵守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六)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临床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二、输血科设置规范
(一)业务用房
1.输血科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技术操作规程,符合人流、物流的卫生标准。
2.输血科(血库)年供血量>400万ml的,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年供血量在200—400万ml的血库,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50㎡。业务用房包括:配血室、发血室、贮血室、治疗室、血型实验室、输血研究室、计算机室、洗涤室、贮藏室、办公用房、值班室。
(二)人员配备
输血科专业人员应配备8—15名。输血科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并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输血业务知识。临床用血医生须经过成分输血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