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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2004年7月1日深劳社[2004]36号)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深圳统计手册—2004》,本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611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2551元)。因此,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计算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551元计算。主要调整如下:
  一、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653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51元。
  二、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653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551元。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551元。
  四、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5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7653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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