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区政府根据清点、查丈与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方案。
第十条 区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并按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补偿款。
属市本级支付补偿费用的,区政府应将制定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管。
第十二条 补偿对象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
第十三条 补偿决定作出后,补偿对象不履行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补偿对象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3: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中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两区城市化中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管理。
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两区土地储备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受国土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两区的土地储备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将有关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清点、查丈、评估结果,以及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等有关资料的原件提供给国土管理部门。
国土管理部门对区政府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册,并责成土地储备机构做好接收储备土地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应自签订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移交国土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接收土地。
第六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接收土地之日起30日内,应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对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及现状进行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储备土地的显著位置上立定标志牌,标示该地块为政府储备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核定,制定台帐,建立土地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