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按表中所列每亩最高补偿棵数核算,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按重置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补偿。涉及搬迁的,应补偿搬迁费用;涉及经营损失的,可补偿直接经营损失。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只补偿搬迁费,搬迁费按市场价格评估;特殊情况可按其价值进行补偿,其价值按市场价格评估。
迁移坟墓的,只补偿搬迁费。
四、本标准中涉及面积的,均指水平投影面积。
附件2: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
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面积及具体地域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公告。公告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张贴,公告期为15日。
公告应载明补偿地域的土地位置、范围、实施时间及补偿对象应配合的事项等。
第四条 农林管理部门应对补偿地域范围内农业、林业用途进行书面确认。
第五条 区政府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补偿地域范围进行测量、定界,确认土地面积并制作范围图。
第六条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对补偿地域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进行核定,确定所有权人。
第七条 区政府对补偿地域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清点、查丈。
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现场清点、查丈工作,应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继受单位代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实施,并签名确认清点、查丈结果。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清点、查丈或不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补偿地域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涉及查丈和评估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 清点结果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公告。补偿对象对清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区政府应组织复核。
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对复核结果不签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