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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继受单位和个人在非农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取得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七条 继受单位获得批准的工商用地,按甲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继受单位需要利用已划定工商用地或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交地价款,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进入市场转让的,应当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城)改造用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两区的违法建筑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所列的违法私房和违法生产经营性建筑的,参照上述两个规定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继受单位或个人拒绝或阻挠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或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
  第二十三条 恶意串通骗取补偿费用或其它有关费用的,以及侵占、挪用继受单位、个人的补偿费用或其它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两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杜绝新的违法建筑。
  第二十五条 补偿费用由两区政府从区本级支付。
  属于市政府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补偿费用由市本级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两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
  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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