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
(二)由农林管理部门确认农业、林业用途;
(三)委托测量、定界并制作范围图;
(四)核定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
(五)现场清点、查丈,公告清点结果;
(六)制定补偿方案;
(七)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
(八)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
第十条 使用土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补偿:
(一)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附着物;
(二)从事不符合补偿标准、旨在增加补偿金额的种植或养殖等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清点、查丈或不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以及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拒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补偿对象上述行为不影响补偿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收,统一纳入土地储备管理。继受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继续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亦不得非法占用。
转为国有的土地,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继受单位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和国土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 继受单位应当将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其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支付给个人的补偿费用,继受单位不得截留。
两区政府应当对补偿费用的分配和补偿给继受单位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继受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一)工商用地,按100平方米/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按100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
(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平方米/户计算。
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由国土管理部门确定。
本条涉及的户籍户数、人口数以批准两区镇村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为准。
对已按1993年《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第
四十八条标准或按本条规定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划定的用地,按照“工业进园,农业进基地,住宅进区”的原则,统一规划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