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26日 深府[2004]102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 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 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
(一)已建成区;
(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
(三)山林地;
(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 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 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 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