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未能达到该行业评分标准的,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区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并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申报材料初评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初评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后形成初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初选名单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