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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和服务业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五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主管部门、区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每一部分的每一条款都应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须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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