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审核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和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管理监督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核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及工作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与工作守则;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五)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领导小组提请审核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行为进行监督。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邀请市监察局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其职责是:
  (一)拟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拟定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四)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质量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协助秘书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本行业、本地区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