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7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
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16日 深府[2004]98号)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进行评定,原则上全市每年评定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