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中旬)
6月下旬—7月下旬,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开展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扰环境执法的“土政策”的清理、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在7月20日前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土政策”清理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在7月25日上报广东省、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在8月25日前完成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政策情况的清理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8月上旬—9月中旬,继续开展整治工作,重点围绕挂牌督办问题,并做好广东省、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检查组到深圳检查的迎检工作。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
市政府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组织一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各有关单位在11月1日前将《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在11月20日前报广东省、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3.建立整治行动报告制度。行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定期(每月10日、15日)向市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不得瞒报。
4.建立环境执法信息和污染源信息披露制度。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上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各部门要进一步发动群众,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民的的环保意识,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染防治、共同监督环境保护的良好风尚。各部门均要设立热线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监督和公众检举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全社会曝光,维护和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憾力。
5.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有奖举报、环保局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市环保局对于公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群众按规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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