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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要严肃查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口废旧电器加工利用、电子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违法行为。
  5.要严肃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于发现的相关企业一律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6.要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市贸工局
  市贸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执行情况,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工商局
  工商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排污企业。
  1.要将环保专项行动与清理无照经营行动结合起来,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或配合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无照排污企业。加强工商所的日常巡查,对已被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户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防止死灰复燃。
  2.要积极参加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行动,对有关职能部门来函告知已被行政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市监察局
  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环境行为的监察,对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环保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对责任部门的监督,确保工作落实。积极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单位责任部门落实各项整治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坚决纠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严肃查处违纪案件,推动工作深入。重点查处:一是查处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二是查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不廉洁、不作为以及失职、失察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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