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 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高级雇员的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三章 雇用程序
第九条 雇用雇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雇员应聘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高级雇员的应聘人应为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普通雇员岗位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应聘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应聘工勤、辅助性岗位以外的其他普通雇员的岗位,应聘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并会同雇用单位进行考核;拟雇用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报市政府决定雇用;拟雇用为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由事业单位决定雇用。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普通雇员应当拟订雇用计划;雇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招聘雇员的方式、理由、雇员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雇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基本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