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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等7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0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鸿忠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 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 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配置

  第六条 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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