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安局
共有行政审批事项50项,其中作行政许可保留17项,取消15项,作其他审批保留18项。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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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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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
┠──┼───────────────────────────────┨
┃ 2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
┠──┼───────────────────────────────┨
┃ 3 │剧毒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作业许可 ┃
┠──┼───────────────────────────────┨
┃ 4 │爆炸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
┠──┼───────────────────────────────┨
┃ 5 │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
┠──┼───────────────────────────────┨
┃ 6 │工程爆破许可 ┃
┠──┼───────────────────────────────┨
┃ 7 │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 ┃
┠──┼───────────────────────────────┨
┃ 8 │典当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初审 ┃
┠──┼───────────────────────────────┨
┃ 9 │公章刻制业设立审批 ┃
┠──┼───────────────────────────────┨
┃ 10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
┃ 11 │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核发牌证 ┃
┠──┼───────────────────────────────┨
┃ 12 │开办、改变及注销机动车停车场、停放点 ┃
┠──┼───────────────────────────────┨
┃ 13 │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 ┃
┠──┼───────────────────────────────┨
┃ 1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
┠──┼───────────────────────────────┨
┃ 15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16 │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检查 ┃
┠──┼───────────────────────────────┨
┃ 17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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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的行政审批(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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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后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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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企业内部保安组织设立 │事后备案 ┃
┠──┼────────────┼───────────────────┨
┃ 19 │户外广告设立(与工商局、│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
┃ │规划局、城市管理局联审,│ ┃
┃ │工商局牵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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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依法直接申请办理 ┃
┃ │服务资质初审 │ ┃
┠──┼────────────┼───────────────────┨
┃ 21 │车辆、人员进港证 │依法监管 ┃
┠──┼────────────┼───────────────────┨
┃ 22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由文化局实施行政许可,在公安局事后备案┃
┃ │(信息网络)审核 │ ┃
┠──┼────────────┼───────────────────┨
┃ 23 │全市旅馆业资料 │事后备案 ┃
┠──┼────────────┼───────────────────┨
┃ 24 │安全检测产品用户IP地址配│事后备案 ┃
┃ │置 │ ┃
┠──┼────────────┼───────────────────┨
┃ 25 │广东省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事后备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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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后备案 ┃
┃ │设计方案 │ ┃
┠──┼────────────┼───────────────────┨
┃ 27 │申办机动车检测站资格初审│依法直接申请办理 ┃
┠──┼────────────┼───────────────────┨
┃ 28 │公交线路开设与调整的审批│由交通局依法管理 ┃
┠──┼────────────┼───────────────────┨
┃ 29 │机动车改装、更新、报废和│依法监管 ┃
┃ │延续使用(改装初审) │ ┃
┠──┼────────────┼───────────────────┨
┃ 30 │申办机动车检测站资格初审│依法直接申请办理 ┃
┠──┼────────────┼───────────────────┨
┃ 3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依法由交通、安监等部门进行管理 ┃
┃ │营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 ┃
┃ │ │ ┃
┠──┼────────────┼───────────────────┨
┃ 32 │生产、销售和维修消防产品│国家已取消资格限制,实行事后监管 ┃
┃ │资格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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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的其他审批(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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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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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
┃ │ │例》第五、七条 ┃
┠──┼───────────┼────────────────────┨
┃ 34 │内地居民单程赴港澳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公民因私┃
┃ │定居初审 │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
┃ 35 │内地居民双程赴港澳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公民因私┃
┃ │探亲和旅游 │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
┃ 36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
┃ │商务等非公务活动 │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内地居民应聘赴香港就业审批管理办法》等 ┃
┠──┼───────────┼────────────────────┨
┃ 37 │本市居民办理因私出国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
┃ │照和旅游护照 │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
┠──┼───────────┼────────────────────┨
┃ 38 │居民随迁入户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安部《关于执行┃
┃ │ │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七条;公安部《┃
┃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
┠──┼───────────┼────────────────────┨
┃ 39 │核发《暂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
┠──┼───────────┼────────────────────┨
┃ 40 │核发《大陆居民往返台湾│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
┃ │地区通行证》 │六条 ┃
┠──┼───────────┼────────────────────┨
┃ 41 │签发外国人来华签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 ┃
┃ │《外国人居留证》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实┃
┃ │ │施细则》 ┃
┃ │ │ ┃
┠──┼───────────┼────────────────────┨
┃ 42 │外国人就业居留资格审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入┃
┃ │ │境出境管理法》 ┃
┠──┼───────────┼────────────────────┨
┃ 43 │港澳台人员证件遗失补发│《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
┃ │核发《入出境通行证》及│暂行管理办法》 ┃
┃ │有关加注项目 │ ┃
┠──┼───────────┼────────────────────┨
┃ 44 │举办3000人以上文体、庆│《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
┃ │典展销活动的安全保卫方│(公安部令第44号) ┃
┃ │案 │ ┃
┠──┼───────────┼────────────────────┨
┃ 45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初审 │《广东省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第八条;《广东┃
┃ │ │省保安管理服务条例实施细则》 ┃
┠──┼───────────┼────────────────────┨
┃ 46 │核发货车临时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
┃ │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 │车证 │三十二条 ┃
┠──┼───────────┼────────────────────┨
┃ 47 │核发《台湾居民往来大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通行证》 │ ┃
┠──┼───────────┼────────────────────┨
┃ 48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 49 │公安、金融、仓储、科研│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关于印发 ┃
┃ │等内部保卫系统枪支弹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 │配置 │(公通字〔1999〕74号) ┃
┠──┼───────────┼────────────────────┨
┃ 50 │核办《特区通行证》和 │《关于同意更改深圳市边防特区名称的批复》┃
┃ │《边境通行证》 │(公通〔200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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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政局
共有行政审批事项28项,其中作为行政许可保留6项,取消6项,作其他审批保留16项。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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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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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 ┃
┠──┼───────────────────────────────┨
┃ 2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 ┃
┠──┼───────────────────────────────┨
┃ 3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 ┃
┠──┼───────────────────────────────┨
┃ 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
┠──┼───────────────────────────────┨
┃ 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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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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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的行政审批(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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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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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批准筹备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并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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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设立殡葬服务单位(含生产销│事后监管 ┃
┃ │售丧葬用品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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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外地优抚对象优抚关系迁入 │事后备案 ┃
┠──┼─────────────┼─────────────────┨
┃ 10 │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事后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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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及其享│事后备案 ┃
┃ │受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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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婚介机构审批 │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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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的其他审批(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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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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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 │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
┃ │ │第37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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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尸体出入境及国内运送│《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 ┃
┃ │ │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
┃ │ │定》(民事发〔1992〕2号) ┃
┠──┼──────────┼────────────────────────┨
┃ 15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民政部《中国公┃
┃ │ │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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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
┃ │收养登记 │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华侨┃
┃ │ │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
┃ │ │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 │(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 ┃
┠──┼──────────┼────────────────────────┨
┃ 17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
┃ │ │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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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国内居民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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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结婚登记(涉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
┃ 20 │国内居民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
┃ 21 │离婚登记(涉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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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至五条;《〈革命烈士褒扬┃
┃ │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第┃
┃ │ │六条;《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
┃ │ │问题的解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批革命烈士工作┃
┃ │ │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优〔1993〕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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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民政部┃
┃ │念建筑物初审 │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
┃ │ │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
┃ │ │办发〔199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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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评定因战伤残人员的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民政部令第2号) ┃
┃ │残等级 │第二条;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民政部┃
┃ │ │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
┃ │ │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优字〔1989〕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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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广东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 ┃
┃ │员护理费标准 │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 │ │的通知》(粤民优〔1993〕3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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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民政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
┃ │ │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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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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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
┃ │ │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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