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应当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41号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预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其中9%划入统筹基金,2%划入个人帐户,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到月)。补缴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预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按上述办法办理。
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本办法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最多视同10年。
(三)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其中9%划入统筹基金,2%划入个人帐户,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男一次性补缴15年、女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退休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退休时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失业保险
(一)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应当按照《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38号,以下简称市政府38号令)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补缴失业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后按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本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的年限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