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预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应当补缴,并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与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1%的比例按规定一次性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以2002年或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以200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的,基础养老金按200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的,基础养老金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退休后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四)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预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市政府2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1%的比例,按规定一次性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时按市政府2号令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以补缴前实际缴费计算。
(五)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转工前已按《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缴费年限与补缴年限累计计算。但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金的,不再累计计算。
(六)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统一规定。
(七)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仍不符合市政府2号令规定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按市政府2号令的规定予以清算,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