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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建设征地
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4]7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3年第16号)执行以来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并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

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妥善解决《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3年第1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6号令)执行以来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建设征用土地,按照市政府16号令的规定,符合农转工条件,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但未参加社会保险或已参加社会保险,但不符合享受相应待遇条件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以下简称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应当按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一)征地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市政府2号令)、《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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