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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资金补助对象。
  (一)对苏北各县、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及黄桥、茅山老区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
  (二)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的各类机构(不含培训机构),给予奖励补助。
  第六条 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对承担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在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计委、农林、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县根据省下达的输出培训任务,区分不同培训工种,在全县范围内向各类各种所有制性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公开招标。在符合第七条中规定的培训机构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培训收费标准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报省市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申请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八条 申请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补助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劳动力输出资格的各类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劳务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等,且劳务用工合同在6个月以上。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根据培训机构对不同工种的培训价格,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每人降低100元,由省财政给予补贴;经当地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降低3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0元,市、县财政补贴100元。
  第十条 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就业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下,每新增输出一人,由省财政给予20元奖励补助。

四、经费的申请和下达

  第十一条 在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领导下,采取有关部门联合上报、联合审定、联合下达的方式进行。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农林局、计委、扶贫办,根据各县(市、区)联合上报确定的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培训人数及补助资金方案,进行联合审定后报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有关部门。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农林厅、苏北办、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审定下达苏北各市、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及黄桥、茅山老区上报的年度输出培训任务及省补资金额度,省财政预拨培训补助资金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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