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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7.对有劳动能力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积极主动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致富能力。对有劳动能力且要求培训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按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给予培训。对残疾人实施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申请财政培训扶持资金,获得支持的机构应降低残疾人培训收费标准。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三、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体系
  8.把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医疗救助对象。残疾人到医院(卫生院)就医的,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照顾。
  9.围绕我省在2012年前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地应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就便开展社区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要减免相关费用。对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提供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10.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确定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各级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应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1.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将符合标准的残疾人特困户纳入其中。残疾人本人的低保补助标准可比健全人提高10%-20%。目前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应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享受一定的优惠照顾。
  12.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国家和集体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或入敬老院,城镇的由政府部门定期救济或入福利院。逐步建立中度、重度智力和精神病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工厂,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此,可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
  13.切实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各地实施的草危房改造和安居工程,对残疾人家庭应优先安排。对居住草危房且无劳动能力、无资金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其住房由政府包建。各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要优先安排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住所时,要考虑他们的出行和生活方便,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底层,并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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