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的机制。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目标购买的就业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将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将本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级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3.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约束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各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照顾,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或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残疾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二、加大残疾人教育培训力度
5.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教育体系,免除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儿童少年书本、杂费,减免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杂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苏南和苏中地区残疾人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要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苏北地区要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大力发展残疾人中、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级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级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支持特教学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人。
6.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失学残疾儿童少年救助活动。各级残联要摸清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要将救助失学残疾儿童纳入其中。对考上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各地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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