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扶贫办、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4年4月)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教育培训、康复医疗、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残疾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健全人相比还有明显差距。为帮助残疾人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
1.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弱智残疾人工作的,纳入接纳残疾人就业的计算范围。福利企业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名额。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待遇。要积极组织苏北地区农村残疾人到苏南地区福利企业培训和实习,支持苏南地区福利企业吸纳苏北地区残疾人进厂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