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5月20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省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633390,联系人:朱从江)。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底前)。由各着装部门、单位按照同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本单位着装情况进行自行清理和登记。同时,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有关规定,对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整改措施和纠正期限,并报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在纠正期限内,自行完成纠正工作。纠正最迟期限为2004年7月31日。
(三)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8月底前)。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清理和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底前)。各省辖市和省各着装部门要在9月底前向省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
五、处理办法
(一)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部门、单位上报的自行纠正意见,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规定进行确认,并采取措施,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
(二)各单位对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和各种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三)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对收回的服装与标志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在报经省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处理。
六、整顿工作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一)对2004年7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8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七、整顿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