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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江苏省
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厅、农林厅、扶贫办、公安厅制定的《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省交通厅 省农林厅 省扶贫办 省公安厅 2004年3月)


  为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产业运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苏政发〔2003〕98号)文件精神,决定对苏北、苏中、茅山老区的鲜活农产品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形式,对持证车辆除高速公路外免收过路、过桥、过渡费,以降低运输成本,确保运输畅通,扩大农产品销售。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与数量
  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为苏中、苏北各县及茅山老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十五”期间内,暂定省级龙头企业每家5张,淮北16个经济薄弱县每县20张,苏中、苏北每县15张,茅山老区每个乡镇2张。
  二、通行证的印制与领发程序
  (一)通行证由省交通厅印制,内容包括:发证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编号、持有地区及单位、车牌号、车型、核定载重量等。
  (二)各市农林(农经)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当年度“绿色通道通行证”申领表(表格由省农林厅印制下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交通厅、扶贫办、公安厅共同审定后,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通行证核发到有关县,再由各县发放到有关的农产品运销组织或企业。
  (三)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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