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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失业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在区(县)残联的指导下对失业残疾人进行就业能力评估,提出就业方向建议,并对中重度残疾的失业残疾人,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特困证明”(样式附后)。
  六、失业残疾人持“就业特困证明”和《求职证》,向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为失业残疾人代办《再就业优惠证》。
  七、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失业残疾人持《求职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到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为他们代办相关手续。
  八、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应主动到残联或其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参加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多渠道实现就业。
  九、用人单位招用失业残疾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失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弹性就业等实现自主就业的,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31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十、各区(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在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实现自主就业的残疾人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服务。
  十一、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跨区(县)和街道、乡(镇)迁移户口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换领《求职证》。
  十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收回《求职证》:
  1.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2.上学的;
  3.户口转出本市或移居境外的;
  4.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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