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4]4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了加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失业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及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目前无业,但积极要求就业,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失业残疾人)均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二、市、区(县)和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我市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区(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区(县)残联负责本区(县)残疾人失业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负责办理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对登记的失业残疾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将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参加就业服务情况和统计分析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残联。
  三、有就业能力(具体由街道残联认定)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1.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三张一寸免冠照片;
  2.本人经历材料:《毕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本人的《残疾人证》;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查验失业残疾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的失业残疾人发放《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并在《求职证》上注明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