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停止由职工所在单位统包职工采暖费的福利制度,明确用热户为交费主体,并直接交纳采暖费,实行“谁用热,谁交费”。
(二)将目前各级财政和单位用于职工采暖的费用作为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积极稳妥、合理地对职工试行采暖补贴,实行用热货币化。对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补贴,应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清洁能源利用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试行采暖补贴的范围、总体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四)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的冬季供暖保障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补助标准。
(五)列入试点的区(县),供热实行政府定价。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统筹兼顾供热企业、用热户利益和社会环境效益,并有利于清洁能源的利用。
(六)积极探索试行供热收费新方式。
五、积极探索采暖计费新方式,逐步试行按用热量计量的收费办法,稳步推进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设施改造
(一)适时出台新建居民住宅实行按用热量计量的强制性执行办法,所增加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二)积极探索采暖计费新方式,在居民住宅中进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的试点、实验、测算工作,以合理制定相应的供热收费办法和供热设施的节能改造措施。
(三)按照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和市场引导、用户自愿的原则,积极探索旧有住宅按用热量计量的方式和节能措施。
(四)研究制定旧有住宅和供热设施节能改造的经济政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六、深化供热行业改革,坚持供热发展方针,实行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一)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供热发展方针,编制并强化供热发展和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在满足居民采暖需求的同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水平的提高,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在供热发展规划、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保政策指导下,依托大型骨干供热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方式,辅以财政和行政等宏观调控手段,进行供热资源整合,引导供热企业向供热社会化、市场化、集约化过渡。
(三)加快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国有、民营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政府签订合同,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