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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4]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满足城镇居民采暖需求,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北京市作为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城市,将开展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区(县)和单位应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北京市组成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市有关部门领导、十八区(县)政府主管副区(县)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热改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本市开展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市热改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列入试点的区(县)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热改协调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市热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列入试点的区(县)要根据《关于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周密制订本区(县)供热体制改革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热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市热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建设部备案。
  三、列入试点的区(县)和单位在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切实做好冬季采暖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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