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二处
负责本市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情况以及“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安全标志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商贸、道路、建设、水利、农林、旅游、国防工业等行业及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本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建立危险源数据库,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等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另核定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北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与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合署办公,并分别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执行部分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公安、交通、水利、建设、商务、国防工业、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