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健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由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每年底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公安消防、发展改革(计划)、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地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督促各地落实消防规划。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要求认真开展此次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工作步骤
此次达标工作涉及各相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单位,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各地要按国家和市里的要求,分阶段、分步骤,精心组织,认真搞好达标工作。
(一)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004年7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认真调查摸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135号)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各地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重庆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市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促落实阶段:2004年7月16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对照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进行认真检查和落实,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明确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以推动达标工作的落实。
(三)自查自验阶段:2005年1月1日至2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确定的工作目标实施情况、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自查和验收,并填写《重庆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附件2),连同自查验收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1月20日前报市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