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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3.加强公安消防站建设。要认真执行《重庆市城市消防规划(主城2000─20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主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的批复》(渝府〔2003〕164号)和本地区城镇消防规划要求,提前做好消防站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将消防站建设纳入各地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消防设施建设。尚无消防特勤中队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创造条件设立消防特勤班(组)。成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要求配套建设微型或普通消防站。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4.加强地方、企业、民办、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已经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力量只能巩固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随意撤销。对建有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扶持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专职消防队凡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战斗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装备消耗的经费补助。大力提倡建立和发展由政府建站、购置装备,又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并制定必要的法规或政策,规范志愿消防队的工作职责和保障体系等,努力使这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建设健康发展。小城镇在2005年前应组建地方、企业、民办、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装备。中心镇在2010年前应建立起地方、企业或民办性质的专职消防队。
  (三)保障经费,加快建设,确保工作落实
  要采取有力措施,急事急办,切实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消防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经费及维护经费。一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应作为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二是结合城市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各地财政部门应逐年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经费的投量应与经济增长速度同步增加;三是按消防设备设施配置规范要求,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买现代化的消防技术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增强消防队伍的作战能力;四是开拓其他投资途径,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集资办消防,以解决消防经费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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