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今后除城市新扩改建时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外,各地3年内补齐尚差的市政消火栓(每年补建1/3),还清旧账,不欠新账。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必须在2004年底前拆除。
(四)要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装备,该增配大型水罐消防车的要尽快增配,已配置消防车的,其性能不能满足实战需要的要尽快增配。年内主城区各消防中队执勤消防车达到4辆以上,区县(自治县、市)消防中队执勤消防车不少于3辆,个别确有困难的国定贫困县必须达到2辆。各类个人防护装备和其他器材达到国家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通力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公安、发展改革委(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务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应按照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公消〔2003〕58号)要求编制小城镇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并作出消防规划专篇,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城镇建设规划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城镇建设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专篇或者深度、内容不符合《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的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按照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要求,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
2.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与当地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要本着“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建设步伐,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和城镇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要从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要采取措施提高能力。缺水地区和2004年内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