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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6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市外和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果内容合法原则;
  (二)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两年为一个评选年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六条 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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