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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做好2004年夏季供用电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压减用电负荷措施。在各地采取错峰、避峰和限电措施的基础上,7、8、9三个月高温高峰时期,实施以下措施压减用电负荷,以减少大面积拉限电情况的发生。
  1.列入清理关停目录的10吨及以下小电炉炼钢厂(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除外)、年产普碳钢30万吨及以下的普通炼钢厂、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铁合金电炉等小钢厂,应立即停止供电;利用电炉生产“地条钢”的应予坚决取缔。
  2.现有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不带余热发电)、立波儿窑、湿法窑、石矿以及粘土制砖瓦企业,实行季节性停产让电。水泥粉磨站生产,实行避峰用电和集中时间检修让电。
  3.高电耗的电炉炼钢、铸造、电加热锻造、电镀、热处理加工、型(线)材加工、电解铝、电石炉、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等企业和设备,应根据当地电力负荷平衡情况,安排阶段性停产错峰,夏季高温期间实行总网供负荷减半运行。
  4.对连续性生产的化工、造纸、化纤、塑料、玻璃、印染、制药等生产企业(或生产线),采取轮流集中时间进行检修的办法让电,一般按停产10天—15天为一个周期分期分批安排(负荷控制困难地区可适当延长)。对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停产让电的连续性生产企业,按负荷缺口相应削减用户用电指标。
  5.除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和电力建设项目外,基建施工必须实行避峰用电,必要时暂停基建工地的动力施工用电(对零米以下基坑施工用电由各地自行掌握)。在电力平衡极为困难时,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和电力建设项目也应避峰用电。
  6.对批准新建的高耗电项目、大容量用户的装表接电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夏季以后进行。当电力缺口进一步扩大时,按照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对2003年下半年以后投产的电耗高、产品附加值低的新建工业项目安排停产让电。
  7.各级政府机关应带头节约用电,尽量少开空调或不开空调。宾馆、饭店、商场、大型超市、办公楼、公共娱乐场所等应严格控制使用电空调,气温在33℃及以下原则上要求不使用空调;超过33℃使用空调时,室内温度设置原则上应控制在室内外温差7℃以内。
  8.除重大节日外,景观照明、亮灯工程和霓虹灯、广告照明一律停止使用。
  四、加强迎峰度夏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做好电力供应和有序用电,是我省高温期间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健全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各级有序用电检查落实机构,层层分解限电任务,做到管理到线(户)、人员到位、职责明确。11个市应及时公布指标分配方案、企业错避峰检查落实情况和所属各县(市、区)拉限电情况,加强对有序用电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应设立并公布有序用电举报电话,接受社会投诉,及时纠正违规现象。对拖延、推诿处理举报电话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追究有关责任。各级供电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电力供需情况,提出有序用电措施建议,认真执行好有序用电方案,努力实现今年夏季供用电秩序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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