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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十四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但应当事先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办理出省证明手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办理证明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应付或者应收费用之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经业主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设置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建筑师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阶段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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