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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要求,我们对1979年至2003年期间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目前已不适用的203个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即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颁发“关于实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浙革〔1979〕74号)
  2.关于农村集市贸易管理的暂行规定(浙革〔1979〕117号)
  3.关于颁发《浙江省计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革〔1979〕118号)
  4.关于颁发《杭州市工矿企业排放污物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革〔1979〕123号)
  5.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在税收上扶持城镇街道集体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革〔1979〕134号)
  6.转发省交通局《关于征收航运货物港务费的报告》(浙革〔1979〕166号)
  7.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农委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的意见(浙政〔1980〕51号)
  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暂行办法〉的报告》(浙政〔1980〕60号)
  9.批转省经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1980〕65号)
  10.批转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城市(镇)住宅商品化生产的意见(浙政〔1980〕98号)
  11.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浙政〔1980〕119号)
  12.省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对络麻实行定派购基数、超产议价收购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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